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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湘交院财〔2024〕3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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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与资金管理
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费行为和资金资产管控,保障学校举办者、全体师生及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湖南省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所属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后勤服务单位、校办产业、各类社团组织及其他所有校内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 ”)的各类收费行为、财务收支活动及资金资产管理工作。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参与学校收费和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负责、全程监管 ”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学校资产、负债及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开展工作,负责收费与资金管理的日常统筹;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收费与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合规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与资金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收费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第四条 收费依据与报备
1.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含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备案/审批通过后,在学校招生简章、官网、校内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变相提高备案标准。
2.学校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证、技能鉴定等服务性收费,遵循“成本补偿、非营利性 ”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退费办法,严禁价格欺诈、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需报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收费自愿与非营利原则
1.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商业保险(含学平险)、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商品,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社团活动等并收取费用。
2.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严格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的原则,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严禁将代收费与学费合并开具票据,票据内容需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及金额,确保清晰可查。
第六条 收费公示与透明化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 阳光收费、全程透明 ”。学校财务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学校官网、校内公示栏、录取通知书、新生手册、缴费平台等多种形式,常年公示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含文件号、备案号)、收费方式、退费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含校内财务监督电话、纪检监察电话及属地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收费项目、标准发生调整的,需在调整后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七条 票据管理
学校所有收费行为,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的合法票据,具体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民办学校收费专用票据》等,票据开具需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严禁虚开发票、违规开票。严禁使用“ 白条 ”、自制收款收据、购货券等无效票据收取任何费用,严禁“ 收费不开票 ”“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不符 ”“拆分票据 ”等违规行为;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核销,严禁各部门或个人私自印制、转借、转让票据。
第三章 严禁私设“小金库”与资金体外循环
第八条 资金全额归口管理
学校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非学历教育培训费、考证费,考试考务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科研协作与服务收入,社会捐赠收入,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房屋、场地、设备租赁收入,校办产业上缴利润及管理费,各类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以及其他各类合法收入,必须全部足额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存入学校指定的合法银行账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任何部门、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隐匿、转移、私分学校各类收入,不得将学校收入存入非学校指定账户。
第九条 禁止“账外账 ”与公款私存
严禁各部门以“学院基金 ”“ 学生活动费 ”“实验室创收 ” “课题经费结余 ”等任何名义,在学校财务处法定账册之外设立“账外账 ”“小金库 ”;严禁将学校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理财账户,严禁将学校资金用于购买归个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房产、车辆等资产,严禁以个人名义承接学校业务、收取学校相关收入。
第十条 支出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各部门报销费用时,必须保证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用途合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严禁以虚构人员、虚列工资、虚报劳务报酬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虚构会议、培训、维修、采购等事项,虚开发票、高估冒算套取学校资金;严禁将套取、截留的资金转入账外或私分,严禁违规支出、公款私用。
第四章 资金收支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账户与资产管理
1.学校所有资金必须存入以学校法定名称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将学校资金存入举办者、学校管理者、教职工个人或其他第三方账户;严禁未经学校董事会批准,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并备案。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超限额存放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大额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明确资金流向和用途,确保资金收支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加强银行账户对账管理,财务处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加强学校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入库、领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严禁私分、侵占、挪用学校资产,严禁将学校资产无偿提供给个人或第三方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全面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学校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做到“统一编制、统一审批、统一执行、统一监督 ”。
1.各部门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不得脱离预算管理,严禁擅自坐支、截留收入。
2.严禁“ 以收定支 ”“坐收坐支 ”行为,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收取的资金直接用于本部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 收支分离 ”原则:所有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入账,支出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审批程序申请拨付,确保预算的刚性约束。
3.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经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调整,严禁擅自调整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用
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建设资金、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捐赠人限定用途的捐赠款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全程监管 ”。财务处需建立专项账套或明细科目,明确专项资金的收支范围和核算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严禁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监管职责
1.财务处:负责收费与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会计核算和审核把关,对不合规的收费行为、报账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并向分管校领导、董事会报告;定期开展收费与资金管理专项检查,排查风险隐患,完善管理制度。
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收费与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专项审计和执纪问责,受理师生、家长及社会关于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 ”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通报典型案例。
3.董事会:每年定期听取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收费与资金管理合规性情况汇报,对学校收费政策、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监督学校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收费与资金管理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配合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自查自纠
各部门每学期必须开展一次收费与资金管理自查工作,对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本部门收费行为、资金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自查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对自查发现的违规资金,主动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如实报告情况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自查不认真、隐瞒不报、拖延整改的,将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含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经济处理: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追回被截留、挪用、套取的资金,全额没收“小金库 ”余额及违规所得,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纪律处分:对违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法律责任: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需接受属地教育、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查处的,由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若国家、湖南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效与废止
本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收费管理、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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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31 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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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
(共印 4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