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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高校大额支付 (100万元以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作者:财务处     点击:[7]

18新利在线登陆 文

湘交院2024328

  

关于印发《民办高校大额支付

100万元以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室、馆、中心

为规范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强化财务风险防控,落实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保障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董事会批准,现将《18新利在线登陆 民办高校大额支付(100万元以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审批流程、预算管控、集体决策等规定,严禁违规支付、规避审批等行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把业务审核关口,确保大额支付合规有据、全程可溯。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立项未办结的大额支付业务,须按本办法完善审批手续。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做好执行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在线登陆 民办高校大额支付(100万元以上)管理办法

 

 

18新利在线登陆

20241231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18新利在线登陆 党政办公室                 20241231日印发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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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利在线登陆 民办高校

大额支付(100万元以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规范18新利在线登陆 (以下简称“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强化财务内控与全程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债务风险与资金挪用风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完整,维护办学秩序稳定与师生合法权益,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湖南省关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资金监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章程与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额支付,指学校在日常办学、教学科研、基建修缮、设备采购、对外合作等各类经济活动中,单次货币资金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付行为,支付形式包括银行转账、电子汇划、票据支付等合规非现金支付方式;大额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另行管控,本办法不纳入常规大额支付范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非独立法人附属机构发生的所有大额支付业务;校办企业、独立核算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专项规定。所有大额支付资金必须优先用于教育教学、师资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学生培养等核心办学领域,严禁违规用于非办学相关支出。

第三条  管理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监管要求,恪守学校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全流程合法合规、手续完备、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与虚假业务。

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大额支付事项必须经对应层级集体研究审议,严禁个人擅自决策、擅自审批,确保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责任可溯。

预算刚性原则:所有大额支付必须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纳入年度预算或未按规定完成预算调整、追加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办理支付。

权责对等原则:清晰界定资金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决策机构及各级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构建“申请-初审-复核-审批-支付-归档-监督”闭环责任体系,做到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担责。

安全效益原则:严守资金安全底线,规范支付流程与账户管理,同步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大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使用,实现社会效益与办学效益相统一。

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付事项按学校信息公开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内部公示,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纪检监督、教职工监督及外部主管部门监督,保障资金使用阳光透明。

第四条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学校大额支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全程监督、闭环管控”的管理体制,构建董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法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核心职责分工如下:

董事会:作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单次100万元及以上大额支付事项,审定大额支付管理制度及额度调整方案,对重大资金支付风险承担最终决策责任。

党委会:发挥政治引领与监督保障作用,参与重大大额支付事项审议,监督决策流程合规性及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办学方向正确与资金规范使用。

校长办公会:负责大额支付事项的前置审议,核查项目真实性、预算合规性、手续完整性,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领域大额支付申请,把关项目必要性与合规性,签署审核意见。

财务处:作为大额支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算核对、材料复核、支付办理、台账建立、档案归档及日常财务监督。

审计处:负责大额支付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与绩效评价,核查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法务部门:负责大额支付相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资金使用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提交真实、完整、合规的支付申请材料,对业务真实性、资金用途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管理与流程规范

第五条  大额支付前置条件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支付事项已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或已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完成预算调整、追加审批手续,取得正式预算批复文件;

对应项目已履行立项、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合同审批等法定及校内前置程序,相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已签订规范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合同条款清晰、权责明确,经法务部门审核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要求;

支付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符合财务报销、资金支付及档案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支付需符合专项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六条  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资金使用部门提交大额支付申请时,需同步提交完整纸质及电子材料,复印件需加盖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材料清单如下:

《18新利在线登陆 大额支付申请表》:需详细填写支付事由、精准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支付方式、资金来源、预算编码、项目进度、预计支付时间、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正式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额外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风险评估报告;

招标采购相关材料(适用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询价记录、采购结果公示材料等;

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原件及法务审核意见书;

预算批复文件或预算调整审批文件;

合规支出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工程进度审核报告、验收单、入库单、结算审计报告等,根据支付类型按需提供;

专项资金支付需额外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捐赠协议、项目任务书等佐证材料;

其他按规定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分级审批流程(单次100万元及以上)

大额支付审批严格遵循“逐级审核、集体决策、层层把关”流程,严禁越级审批、逆向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部门初审阶段:资金使用部门整理完整申请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核实业务真实性、材料完整性,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至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项目合规性、进度匹配性,签署意见后报送财务处。

职能部门复核阶段:财务处重点复核预算匹配性、票据合规性、支付流程合规性、收款账户规范性;审计处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审计,出具事前审计意见;法务部门复核合同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各部门复核通过后,形成综合复核意见,逐级报送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

集体决策审批阶段: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通过,最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形成正式会议纪要,作为支付核心依据。

专项支付额外流程:科研经费、政府补助资金、捐赠资金等专项大额支付,除上述常规流程外,需额外经科技处、学生处、专项管理部门审核,确保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最终支付阶段:财务处对审批手续齐全、会议纪要完备、材料全部合规的支付申请,进行最终复审,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及资金监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全程留存支付轨迹,严禁违规支付。

第八条  应急支付审批程序

因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办学紧急需求、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大额支付且无法按常规流程完成全部审批的,可启动应急审批程序,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资金使用部门提交书面应急支付申请,详细说明紧急事由、支付金额、精准用途、收款方信息、后续补办手续时限及责任承诺;

应急支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确认,必要时通报董事会主要成员,财务处方可先行办理支付;

应急支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审批手续及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按常规流程完成补审归档;

单次应急支付超过100万元的,支付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董事会正式书面报告,事后及时补办完整审议决策手续;

应急支付仅限紧急办学相关支出,严禁借应急之名规避常规审批、违规使用资金。

第九条  禁止性刚性规定

学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严禁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追责:

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分笔支付、变更收款方等方式,规避大额支付集体决策与审批程序;

严禁无真实业务支撑、无合法合同凭证、无预算批复的虚假大额支付;

严禁超出合同约定、预算范围、专项资金用途的违规支付;

严禁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违规委托第三方收款,严禁抽逃、挪用、侵占办学资金;

严禁违规举债、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开展非办学类投资支付;

严禁擅自变更支付用途、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支付执行与专项管理

第十条  支付方式与账户规范

大额支付必须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汇划、对公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严格禁止大额现金支付;确因特殊业务需小额现金支付的,必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双重审批,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

大额支付资金必须直接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严禁转入个人账户、临时账户;确因业务需要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必须提供经法务部门审核的合法有效委托收款协议,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100万元以上对公转账业务,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复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双人操作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一条  分类型专项支付管控细则

(一)基建工程及维修改造项目支付

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必须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核报告、工程量核算单、现场验收记录;竣工结算款支付前,必须完成审计处竣工结算专项审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审计核定最终金额;项目需预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验收合格且无纠纷后,按流程办理质保金支付。

(二)教学设备及物资采购项目支付

采购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重大设备采购可适度调整但需专项审批;货款支付必须附货物验收单、入库单、质检报告,确保货账相符、质量合格、数量精准;大额采购项目必须预留5%-10%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

(三)债务偿还支付

债务偿还必须提供合法债务合同、还款计划书、董事会审批文件,财务处精准核实本息金额,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及还款计划按时支付,严禁逾期违约、违规偿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民办高校债务仅限用于办学发展,严禁非办学用途偿债。

(四)对外合作、捐赠及投资支付

对外合作、投资类大额支付,必须经过充分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法务审核及集体决策,严禁违规投资、违规合作;捐赠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执行,专款专用;所有对外支付需全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及效益达标。

第十二条  台账管理与会计档案归档

财务处建立大额支付专项管理台账,逐笔详细登记支付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预算编码、审批流程、会议纪要编号、支付方式、经办人等信息,每月更新核对、留存备查,做到一笔一档、全程可溯。

大额支付相关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票据凭证、支付回执等全部资料,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远超法定最低期限,保障档案完整可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部全程监督体系

审计监督:审计处每季度开展大额支付专项审计,年度开展全面审计,重点核查审批流程合规性、业务真实性、资金使用效益、合同履行情况,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整改违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财务自查:财务处每月开展大额支付自查,核对银行对账单、账务记录、支付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及时纠正流程瑕疵;

民主监督:学校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规对大额支付进行监督,可查阅相关台账及档案,提出质询与改进建议;

纪检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对大额支付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执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四条  外部监督配合

学校主动接受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大额支付相关财务资料、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不隐瞒、不谎报;按照国家及地方信息公开规定,依规公开大额支付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及公众监督,积极配合各类专项检查与审计核查。

第十五条  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大额支付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完成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办学目标实现程度、成本管控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后续预算安排、项目立项、部门考核及干部履职评价的核心依据;对绩效不达标、资金浪费、违规使用的项目,深入剖析原因,落实整改及追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制

对在大额支付管理、审批、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依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审批或办理大额支付,违规突破预算、无预算支付的;

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大额支付审批程序的;

提供虚假材料、虚构经济业务、套取学校资金的;

违规变更资金用途、挪用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占学校资产的;

审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或风险的;

项目监管不力、验收失职,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失的;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整改违规问题的。

责任追究坚持“权责对等、终身追责”原则,因个人违规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经济损失;涉及校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支付额度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100万元大额支付额度标准,可根据国家财经政策调整、湖南省民办高校监管要求变化、学校办学规模扩大及财务管理实际需要,由财务处牵头提出调整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董事会批准后,正式修订发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配套制度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执行;如有新规出台,按照新规要求同步优化执行。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法务处协助做好条款解读与执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与新旧衔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办结的大额支付业务,参照本办法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平稳衔接、规范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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