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 1、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支撑,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团队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管理及技术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 4、依托学校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实验室依托学校应承诺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300万元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期间及正式挂牌后,每年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聘任条件是: 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各重点实验室组织推荐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各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集中选题,并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主攻方向。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鼓励跨实验室、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与合作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学校向教育厅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正式挂牌运行后,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由依托学校对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